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575號
KSEV,101,雄小,1575,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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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蘇天益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157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9 月13日下午2 時5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1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 前依年息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 詎被告自92年1 月4 日起未依約給付,致積欠訴外人萬泰銀 行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還,而原告於93年6 月25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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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