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顏必亮
訴訟代理人 顏必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陳興村間請
求給付修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0,33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