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01年度,51號
KMEM,101,城簡,51,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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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城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文廊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之口香糖參包、鑰匙肆把及黑色長線參條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口香糖參包、鑰匙肆把及黑色長線參條均沒收。 事 實
一、曾文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1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6 年度上易字第19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以97 年度易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繳清執行完畢。詎仍 不知悔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 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嗣曾文廊於為附表編號4 所示竊盜犯 行得逞欲離去之際,經警當場逮捕,且於查獲後自白供出其 餘竊盜犯行,並扣得口香糖3 包、鑰匙4把、黑色長線3條、 紅色外套、黑色長褲各1件及橘色與藍色塑膠管各1支,因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附表所示4 次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曾文廊於警詢、偵訊中俱 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曾文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4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就本件 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犯行,係在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 公務員發覺前,向警員自首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應



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 規定,先加後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 竊盜犯行,於98 年3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進而出監,猶 不思藉由勞力換取生活所需,反循不正當方式而恣意屢次竊 取他人財物,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其行為固值可貲, 本應從重處斷,然念其4 次犯行均僅以沾黏方式竊取寺廟功 德箱內之香油錢,所得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 ,手段雖有不法,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尚稱輕微,且於犯 後亦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 編號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口香糖3包、鑰匙4把、黑色長線3條均係被告所有且 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紅色外套、黑色長褲各1件,係被告個人日常生活使 用之物,與扣案之橘色與藍色塑膠管各1支,均乏積極證據 證明與被告所犯本件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且俱非屬違禁物, 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又未扣案之重型機車、自用小客車各 2台,均係被告犯本罪而向「瑞信汽機車出租行」租賃之代 步工具,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瑞 信汽機車出租行」負責人蔡碧雲證述相符,且非違禁物,故 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地點、方式│ 證據 │ 主文欄 │
│號│及竊取金額 │ │ │
├─┼──────────┼───────────┼─────┤
│1 │被告於101 年3 月15日│1、被告於警詢、偵訊中 │曾文廊竊盜│
│ │某時,搭乘「立榮航空│ 之自白。 │,處有期徒│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2、證人即「保生大帝廟 │刑參月,如│
│ │「立榮航空公司」)班│ 」廟祝洪志成、「瑞 │易科罰金,│
│ │機自嘉義縣抵達金門縣│ 信汽機車出租行」負 │以新臺幣壹│
│ │金門機場,向「瑞信汽│ 責人蔡碧雲及「龍泉 │仟元折算壹│
│ │機車出租行」租用車牌│ 民宿」負責人林世吉 │日。 │
│ │號碼不詳之重型機車後│ 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隨即乘船前往烈嶼鄉│3、「立榮航空公司」101│ │
│ │而投宿於「龍泉民宿」│ 年7 月23日立航字第 │ │
│ │,嗣於101 年3 月16日│ 20120485號函附旅客 │ │
│ │凌晨1 時許,騎乘上揭│ 艙單1份。 │ │
│ │機車前往烈嶼鄉上岐村│4、被告曾文廊之行動電 │ │
│ │上庫3 之2 號之「保生│ 話門號0912****96號 │ │
│ │大帝廟」,趁廟內無人│ 雙向通聯紀錄1份。 │ │
│ │之際,以黑色尼龍繩綁│5、「龍泉民宿」登記表1│ │
│ │定鑰匙1 支,沾黏咀嚼│ 份。 │ │
│ │過口香糖之方式,反覆│6、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伸入功德錢箱內黏起30│ 押物品清單各1份。 │ │
│ │張百元紙鈔,竊取3, │ │ │
│ │000 元得手後花費殆盡│ │ │
│ │。 │ │ │
├─┼──────────┼───────────┼─────┤
│2 │被告於101 年4 月28日│1、被告於警詢、偵訊中 │曾文廊竊盜│
│ │下午某時,搭乘「下稱│ 之自白。 │,處有期徒│
│ │「立榮航空公司」班機│2、證人即「保生大帝廟 │刑參月,如│
│ │自嘉義縣抵達金門縣金│ 」廟祝洪志成及蔡碧 │易科罰金,│
│ │門機場,於同日下午4 │ 雲、林世吉於警詢中 │以新臺幣壹│
│ │時30分許,向「瑞信汽│ 之證述。 │仟元折算壹│
│ │機車出租行」租用車牌│3、犯罪路徑圖及監視錄 │日。 │
│ │號碼502-PZC 號重型機│ 影畫面翻拍照片、偵 │ │
│ │車,隨即乘船前往烈嶼│ 查報告各1份。 │ │
│ │鄉而投宿於「龍泉民宿│4、「立榮航空公司」旅 │ │




│ │」,嗣於101 年4 月29│ 客艙單1紙。 │ │
│ │日凌晨1 時19分許,騎│5、被告曾文廊之行動電 │ │
│ │乘該機車前往「保生大│ 話門號0912****96號 │ │
│ │帝廟」,趁廟內無人之│ 雙向通聯紀錄1紙。 │ │
│ │際,以上開方式反覆伸│6、「龍泉民宿」登記表1│ │
│ │入功德錢箱內黏起100 │ 份。 │ │
│ │張百元紙鈔,竊取 │7、「瑞信汽機車出租行 │ │
│ │10,000元得手後消費罄│ 」機車借用證1紙。 │ │
│ │盡。 │8、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 │ │ 押物品清單各1份。 │ │
├─┼──────────┼───────────┼─────┤
│ │被告於101 年4 月29日│1、被告於警詢、偵訊中 │曾文廊竊盜│
│3 │上午某時,自烈嶼鄉搭│ 之自白。 │,處有期徒│
│ │船返抵金城鎮後,向「│2、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刑貳月,如│
│ │瑞信汽機車出租行」返│ 。 │易科罰金,│
│ │還原承租之車牌號碼 │3、「瑞信汽機車出租行 │以新臺幣壹│
│ │502-PZC 重型機車,旋│ 」汽車出租單1紙。 │仟元折算壹│
│ │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4、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日。 │
│ │,另行租賃車牌號碼W │ 押物品清單各1份。 │ │
│ │W -0327 號自用小客車│ │ │
│ │後,隨即駕駛該汽車前│ │ │
│ │往金城鎮○○路86號之│ │ │
│ │「外武廟」,趁廟內無│ │ │
│ │人之際,以上開方式反│ │ │
│ │覆伸入功德箱內黏30張│ │ │
│ │百元紙鈔,竊取3,00元│ │ │
│ │既遂後而消費罄進。 │ │ │
├─┼──────────┼───────────┼─────┤
│4 │被告於101 年5 月26日│1、被告於警詢、偵訊中 │曾文廊竊盜│
│ │搭乘「立榮航空公司」│ 之自白。 │,處有期徒│
│ │飛機自嘉義縣抵達金門│2、證人蔡碧雲於警詢中 │刑參月,如│
│ │縣金門機場,向「瑞信│ 之證述。 │易科罰金,│
│ │汽機車出租行」租用車│3、現場照片14張。 │以新臺幣壹│
│ │牌號碼W W -0361 號自│4、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仟元折算壹│
│ │用小客車後,於同日下│ 押物品清單各1份。 │日。 │
│ │午4 時30分許,駕駛該│ │ │
│ │汽車前往「外武廟」,│ │ │
│ │趁廟內無人之際,以上│ │ │
│ │開方式反覆伸入功德箱│ │ │
│ │內黏11張百元紙鈔,竊│ │ │




│ │取1,100 元(已發還「│ │ │
│ │外武廟」副主任委員董│ │ │
│ │國興轉交廟方),得手│ │ │
│ │後欲逃離之際,經警當│ │ │
│ │場逮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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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