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1年度,268號
FYEV,101,豐補,268,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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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威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中


上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0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864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1段
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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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全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