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0年度,279號
HLEV,100,花簡,279,2012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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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曾麗菱
被 上訴人 許萬益
      李昆錦
      彭鴻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該上 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民國101年7月2 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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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