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王恭敏
代 理 人 蔡陸弟律師
相 對 人 王吳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吳蔚(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王恭敏(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王吳蔚之輔助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人王吳蔚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恭敏為應受監護宣告人王吳蔚之子 ,緣王吳蔚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於高雄市○○○路體育場 路口慢車道上,遭第三人潘明宏駕駛汽車D2-9481自小客車 自後方擦撞,王吳蔚旋即倒地,送醫急救後,迄今仍無法言 語,出院後住進安安養護之家療養,無法自行對肇事者潘明 宏提出刑事過失重傷害之告訴及為民事請求賠償程序,王吳 蔚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 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王吳蔚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王恭敏為其監護人,如未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則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 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 院斟酌」、「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 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 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
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 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 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 條之1第1 項、第 1113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 15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國軍高雄總 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 證明書等件及照片6 幀為證。而本院於鑑定人新華醫院黃旭 加醫師前訊問王吳蔚,其對於叫喚其姓名、年籍及指認親人 之提問,因有氣切情形,躺臥床上無法說話,且黃旭加醫師 對於王吳蔚精神及意識狀態鑑定結果,表示:「病患胸腔有 血管瘤,隨時都有生命上的危險,目前表達清楚(可以二擇 一,好不好或可不可以),但沒有辦法為較複雜的意思表示 ,另病患無法對於法律事務為處理,僅能為簡單的日常生活 行為,病患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僅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之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見本院101年9 月26日勘驗筆錄)。足見王吳蔚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尚 非完全喪失,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應認尚 未達於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心智狀態既非健全,致其 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自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宣告王吳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
四、次查,聲請人王恭敏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王吳蔚之子,有其戶 籍謄本可證。其與受輔助宣告人關係密切,且王吳蔚受傷前 與聲請人同住,受傷後則由聲請人與其餘姐妹輪流照護王吳 蔚,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且王吳蔚之長女董王秀蘭及次女 王麗珠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此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 在卷為憑,是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並無不當,爰選 定聲請人擔任王吳蔚之輔助人。
五、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 第1 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 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 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