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267號
KSDV,98,訴,2267,2012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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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 號請求 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 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該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乙節,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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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