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07號
KSDV,101,訴,707,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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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川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光沛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07 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1
7,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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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