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原告與被告日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林鴻明間返還租賃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即起訴狀所載本件車輛目前中古
車價,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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