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64號
KSDV,101,補,1464,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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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李錦山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嘉佑律師
陳易聰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4,74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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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