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原 告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幼瀾
原告與被告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101 年6 月16
日召開第17屆第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規約,係屬因非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