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51號聲 請 人 陳鎂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嵩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系爭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及該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正本。二、相對人鄭嵩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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