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611號
KSDV,101,司拍,611,201209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非訟代理人 曾慧倩
相 對 人 李黃秀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黃秀鑾於民國90年1月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正楠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全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0年1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4日止,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8月14日 更名為案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並沿用原金融機構配 賦代號,並經登記在案;經查,上開債權案外人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讓與聲請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 18條第3項,於移轉日以公告代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於民 國100年9月15日台灣新生報第13版,該筆債權業已合法移轉 予聲請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辦妥抵押權移轉 變更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正楠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83年10月19日起邀同案外人李仙仁、李博文、李慶振及李 武長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案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原名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521,640,000元,其還 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各 契約所載,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等自民國98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利息,迄今尚欠399,170,839元,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8件、財政部函影本1件、債 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件、報紙公告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