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業訓練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233號
KSBA,106,訴,233,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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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原名為「中華
      民國選擇權教育研究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孫偉飛
              送達代收人 柯伯琪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代 表 人 丁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 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為公法人之機關, 其機關所在地係位在桃園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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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