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7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縣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參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
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
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