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541號
KSDV,101,司促,46541,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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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江姿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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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