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明珍
債 務 人 楊翁雪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捌萬陸仟肆佰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