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905號
KSDV,101,司促,45905,201209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05號
債 權 人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債 務 人 龍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龍騰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