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893號
KSDV,101,司促,45893,201209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893號
債 權 人 李銘即躍峰行


債 務 人 徐崇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