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46號
KSBA,106,訴,146,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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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侯錦坤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余佳樺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 菊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有坐落改制前高雄縣○○鄉○○段0000○ 號土地,前經臺灣省政府以民國79年12月7日府地二字第170 850(土地)號令核准徵收(精省後此部分業務由被告承受 ),並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以80年5月1日府地權字第58548 (土地)號公告在案,因原告主張本件徵收補償機關即改制 前高雄縣政府未合法送達領取補償費通知(此部分徵收補償 業務於高雄縣市合併後由高雄市政府承受),上開徵收補償 費之發放已逾公告期滿後15日,原核准徵收令應失其效力, 而提起本件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因本件徵收補償 業務係由高雄市政府承受辦理,本院認高雄市政府有輔助被 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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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