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441號
KSDV,101,司促,44441,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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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441號
債 權 人 張博晸
債 務 人 羅中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中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中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聲請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101 年9 月6 日其請求依據
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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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