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251號
KSDV,101,司促,44251,2012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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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251號
債 權 人 高基甸
債 務 人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鄭仁

債 務 人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別枝
債 務 人 王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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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