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86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案外人馮文賢之除戶戶籍謄本。二、施秉慧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馮文賢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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