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868號
KSDV,101,司促,43868,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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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8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施秉慧律師即馮文賢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馮文賢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施秉慧律師經法院裁定為馮文賢遺產管理人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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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