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63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楊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運明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1,053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04元整。(三)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51,05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