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06年度,21號
KSBA,106,救,21,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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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治泰
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代 表 人 郭同志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 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 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經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 、第2項及第3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退休金差額之行 政訴訟(註: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1號),惟聲請人資力困難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全部扶助 ,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審查表(全部扶助)為憑,足證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係 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所提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1號退休 事件案卷審酌,其所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在未經法院審理 前,亦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 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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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