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8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佳依(原名: 姜美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姜佳依(原名: 姜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