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575號
FSEV,90,鳳簡,575,20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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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倍特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倍特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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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特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