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倍特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倍特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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