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6年度,588號
TPEV,106,北司調,588,201706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春治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以106 年度北司補字第233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其受僱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 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