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59號
KSDV,100,訴,959,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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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傅學維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傅慶泉
        傅慶旺
        傅昆達
  被   告 傅仁聰
  被   告 傅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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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