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傅學維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琬蓉律師 被 告 傅慶泉 傅慶旺 傅昆達 被 告 傅仁聰 被 告 傅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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