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9號
KSDM,101,訴,19,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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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金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金潾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江金潾巨鈦企業社(民國96年7 月6 日核准設立,自99 年03月15日至100 年3 月14日止核准停業,名義負責人為陳 嘉玲)實際負責人,受公司或獨資商號等商家委託申請,由 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委託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簡稱臺北市電腦公會)承辦及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高雄市電腦公會)協辦之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計畫 」,而計畫內容為申請商家凡於98年度新開店,並聘任員工 3 人次以上及導入e化應用之商家,得自行或委由受託申請 單位代理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即可接受經濟部商業司補助新 臺幣(以下同)3 萬元,期間自98年1 月25日至同年11月30 日止,江金潾並委託嚴稚鈞(原名嚴國祥,下均稱嚴稚鈞) 所經營之國祥電腦資訊社在臺東縣地區負責招攬商家加入「 開店e 化輔導計畫」,江金潾嚴稚鈞所招攬之商家未及備 妥申請文件,而上揭計畫即將屆至,為急於獲得補助金,即 基於偽造署押、印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98年 11月12日前某日未經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白金牛男女流 行鞋坊負責人張雅格等人之同意,委由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 人士盜刻偽造其等之印章(以上印章均未扣案,惟無證據證 明已滅失),再接續將上開偽刻之印章蓋印在附表編號1 至 20所示之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委託臺北市電腦公會承辦之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計畫」的申請相關資料上,並偽簽如 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負責人張雅格等 人之簽名,嗣於98年11月12日將如附表編號2 、5 至19所示 16間商家偽造後之書面資料及於同年月16日將如附表編號1 、3 、4 、20所示4 間商家偽造後之書面資料連同嚴稚鈞先 前已備妥商家之文件,交由高雄市電腦公會轉交臺北市電腦 公會及經濟部商業司形式審查,以表徵如附表編號1 至20 所示商家欲申請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上揭「開店e 化輔導計 畫」之意,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



編號1 至20所示張雅格等人及經濟部商業司管理「開店e化 輔導計畫」之正確性。嗣因嚴稚鈞江金潾未及取得如附表 編號5 、6 、8 、12至19所示10間商家之部分申請書面資料 ,即另檢附申請書面資料經高雄市電腦公會,轉臺北市電腦 公會向經濟部商業司遞件申請補助而悉上情。
二、案經嚴稚鈞告發後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 5 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業經公訴人、 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表示均無意見,且於本案調查 證據時,均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 酌該等傳聞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亦無證明力明顯偏低 之情形,認為作為本件被告認定犯罪有無之證據亦屬適當, 依前開說明,均得採為本件論斷之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江金潾固坦承將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商家之書面 資料送交經濟部商業司,以申請「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補 助金,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自 告發人處取得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書面資料時,均已有各 負責人及店家之大小章、簽名,伊再如實寄交高雄市電腦公 會轉交臺北市電腦公會及經濟部商業司,且伊所收受之輔導 輔助每間商家僅收到3萬元,扣除成本費用,根本入不敷出 ,等於是作公益善事,何來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動機云云。經 查:
㈠被告為巨鈦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受公司或獨資商號等商家委 託申請,由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委託臺北市電腦公會承辦 及高雄市電腦公會協辦之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計畫」,而 計畫內容為申請商家凡於98年度新開店,並聘任員工3 人次 以上及導入e化應用之商家,得自行或委由受託申請單位代 理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即可接受經濟部商業司補助最高3 萬 元,期間自98年1 月25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被告並委託證 人嚴稚鈞所經營之國祥電腦資訊社在臺東縣地區負責招攬商



家加入「開店e 化輔導計畫」,而由被告經營之巨鈦企業社 負責為申請之商家完成e 化應用之建置、導入及導入訓練等 實際導入e 化應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嚴稚鈞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4-5 頁、院二卷 第100-101 頁),並有證人即經濟部商業司第八科科長陳秘 順、經濟部商業司第八科技正陳翠屏於偵查中證述(見偵二 卷第78-81 頁)及證人即臺北市電腦公會經理周亞青、高雄 市電腦公會承辦人員黃雅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院二卷 第217-220 頁、第221 頁)可參,且有通過案件店家明細表 1 份、經濟部商業司99年4 月28日經商8 字第09902042140 號函暨函附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承辦人員名單、作業規 範、作業細則各1 份、經濟部商業司99年4 月28日經商8 字 第09902079500 號函暨函附之「開店e 畫輔導計畫」相關申 請廠商紀錄1 份在卷可佐(見偵五卷第14-60 頁、第61-118 頁),復有卷附之附表編號1 至12、14至20所示20間商家之 「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正本共20份可參,是上開事實 首堪認定。再被告於98年11月12日及98年11月16日,分別向 高雄市電腦公會遞交如附表編號2 、5 至19所示16間商家及 98年月16日將如附表編號1 、3 、4 、20所示4 間商家共20 間商家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書面申請資料,再轉交臺北 市電腦公會及經濟部商業司形式審查,以表徵上揭商家欲申 請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上揭「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意等情 ,亦被告所自承,核與證人嚴稚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相符(見偵一卷第4-5 頁、院二卷第100-101 頁),復有前 揭卷附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正本20份可參,是上 開事實亦可認定。
㈡被告辯以其自告訴人處取得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商家之書面 資料時,均已有各負責人及店家之大小章、簽名云云。然證 人嚴稚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向伊說送件時間緊 迫,伊來不及將「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表寄到被告之巨 鈦企業社,被告就直接在高雄刻印章後,填寫申請資料及蓋 印,再遞交高雄市電腦公會,且之前因時間緊迫,故僅將申 請書面資料正本以掃瞄方式傳給被告,嗣後再補送申請書面 資料正本,但是伊事後發現,申請書面資料正本還在伊手上 ,但經濟部商業司竟也有另一份申請書面資料,而伊手上的 申請書面資料正本均是由商家親自簽名、蓋章的,且其中有 一間商家的聘僱契約,伊只幫商家填寫甲方商家的部分,至 於乙方即受僱人員的部分,則是空白,巨鈦企業社向伊稱他 們自己會處理等語(見偵二卷第104-106頁、偵三卷第131-1 33頁、院二卷第100-106頁),核與證人即一路發廣告社



責人江金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嚴稚鈞曾向伊招攬加入「開 店e化輔導計畫」,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料,但伊並沒有聘 僱許明城羅方怡及陳政宏等人,故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 面資料正本中,關於聘僱契約書中許明城羅方怡及陳政宏 三人簽名應是偽造的等語(見院二卷第65-68頁);證人即元 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方睦年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證稱:嚴稚鈞曾向伊招攬加入「開店e化輔導計畫 」,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料,但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面資 料正本中,有部分的簽名、蓋章不是伊簽發的等語(見偵三 卷第113-116頁、院二卷第69-73頁);證人即轉一個彎精品 服飾店及艾加冰行負責人洪惠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是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艾加冰行的負責人,嚴稚鈞確曾 向伊招攬加入「開店e化輔導計畫」,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 料,但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有部分的簽名 、蓋章不是伊簽發的,伊並未同意或授權巨鈦企業社刻伊的 大小章,而蓋印在申請書面資料上,巨鈦企業社確實有違反 伊申請該計畫的授權範圍等語(見偵二卷第112-114頁、院 二卷第73-78頁);證人即百毓企業社負責人楊媜喻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百毓企業社負責人,嚴稚鈞曾向伊招 攬加入「開店e化輔導計畫」,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料,但 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之簽名、蓋章均係偽造, 不是伊所簽發的等語(見偵三卷第127-129頁、院二卷第222 -224頁);證人即視界窗眼鏡行負責人張傑翔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開店e化輔導計畫」,且簽署申請 書面資料,但經濟部商業司的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的簽名、 蓋章有部分是偽造的,伊並未授權巨鈦企業社刻印及蓋章等 語相符(見偵四卷第30-33頁、院二卷第225-227頁),且有 證人即東葉餐廳負責人黃秀鈴阿克飲料店之實際負責人許 耀文、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負責人陳信謂、沙巴漾傳統美食 屋負責人林鄉、常興機車行負責人潘秀璣七早八早早餐店 負責人廖怡雯螺絲釘飲食店負責人高建雄高玉蓮東芳 草藥舖負責人陳連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負責人葉俊延、 白金牛男女鞋坊負責人張雅格筠之傳日式拉麵店負責人劉 有傳、特選海產店負責人張雅茹、阿鋐炸雞專賣店負責人江 國壯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渠等均未授權或同意巨鈦企業社刻 印大小章並蓋印於「開店e化輔導計畫」之申請書面資料上 等語可佐(見偵二卷第112-114頁、偵三卷第42-44頁、第10 3-106頁、第110-112頁、第113-116頁、偵四卷第22-24頁、 第30-33頁、第50-52頁、偵三卷第96-99頁),且有證人嚴 稚鈞於偵查中所庭呈之如附表編號5、6、8、12至19所示之



百毓企業社等共11間商家之部分申請書面資料各1份、outlo ok電子信箱郵件共2份、歷史對話訊息紀錄1份、亞太行動資 料查詢及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人姓名:陳 嘉玲)各1份、東葉餐廳(即黃秀鈴) 、艾加冰行(即洪惠芬) 、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即洪惠芬)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 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阿克飲料店(即許邱秀棉) 於偵查 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一路發廣告社( 即江金峯)、特選海產店(即張雅茹)、阿鋐炸雞專賣店(即江 國壯)於偵查中庭呈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陞豐 房屋仲介企業社(即陳信謂)、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即林鄉)、 常興機車行(即潘秀璣)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 及簽名共1紙、七早八早早餐店(即廖怡雯)、螺絲釘飲食店( 即高建雄高玉蓮) 、東芳草藥舖(即陳連珠)、元昇用電設 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即方睦年)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 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證人高玉蓮於偵查中庭呈之「開 店e化輔導計畫」廣告宣傳單及名片1份、百毓企業社(即楊 媜喻)、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即葉俊延)、尚順汽車電機行( 即楊勝順)、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即張雅格)、視界窗眼鏡 行(即張傑翔)、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即劉有傳)於偵查之庭呈 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見偵一卷第9-34頁、偵 二卷第19頁、第20-28頁、第32-48頁、偵二卷第111頁、偵 三卷第41頁、第95頁、第102頁、第109頁、第118頁、第126 頁、偵四卷第22頁、第26頁、第28頁、第28之1頁、第49 頁 )及卷附之「開店e化輔導計畫」申請書正本20份可參,堪 信上揭證人所述被告未經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20間商家之 同意或授權即偽刻大小章,進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 申請書面資料乙節應屬實在。
㈢徵諸上揭「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作業流程,係先由被告所 經營之巨鈦企業社,為申請之商家完成e 化應用之建置、導 入及導入訓練等實際導入e 化應用,再由巨鈦企業社備妥「 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申請書面資料請商家填妥後,將申請 書面資料遞交高雄市電腦公會轉交臺北市電腦公會審核,審 核通過即由經濟部商業司撥付每間商家最高3 萬元補助款項 ,而上開補助款項係由經濟部商業司轉臺北市電腦公會及高 雄市電腦公會撥付予巨鈦企業社,而被告則另給予證人嚴稚 鈞就審核通過之每一商家7000元之酬金乙情,此為被告所自 承,核與證人嚴稚鈞上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 且觀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廣告宣傳單上亦載明諮詢窗 口為「巨鈦網路科技公司」(即巨鈦企業社),是以被告所 經營巨鈦企業社既為向經濟部商業司請領補助款項之受託申



請單位,被告又於「開店e 化輔導計畫」補助截止日(即98 年11月30日)前之98年11月10日至同年月24日間與證人嚴稚 鈞互動往來頻繁,急於催促證人嚴稚鈞將臺東地區之申請商 家文件掃瞄後傳予位於高雄之被告,此有前揭證人嚴稚鈞之 outlook 電子信箱郵件共2 份、歷史對話訊息紀錄1 份、亞 太行動資料查詢及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人 姓名:陳嘉玲)各1 份可參,倘如被告所辯如附表編號1 至 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皆已填妥,並蓋印有商家大小章云云, 則何需再於送件日前急於催促證人嚴稚鈞掃瞄傳送申請書面 資料? 而徵以臺東地區距離高雄之巨鈦企業社甚遙,文件往 來寄送曠日廢時,委請刻印店撰刻商家大小章又甚為迅速簡 便,證人嚴稚鈞亦無持有巨鈦企業社及其名義負責人陳嘉玲 之大小章,更非由證人嚴稚鈞逕自臺東地區寄送「開店e 化 輔導計畫」之申請書面資料,顯見被告自行偽刻商家印章, 再逕自蓋印偽造申請書面資料無疑,況證人嚴稚鈞仍持有含 如附表編號5 、6 、8 、12至19所示之百毓企業社等共11間 商家之部分申請書面資料(見偵一卷第9-34頁),且核與上 開百毓企業社等11間商家於偵查中所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 及簽名相符,反觀被告經高雄市電腦公會向經濟部商業司遞 送申請補助之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之 印文、簽名,稽之商家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之印 文、簽名,不論筆畫勾勒走勢或字體大小,卻迥然相異,益 見被告顯然欲在「開店e 化輔導計畫」截止日前,急於獲得 經濟部商業司之補助款項,而大量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 示之申請書面資料無疑。
㈣至證人即被告前妻陳嘉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證稱:伊僅 為巨鈦企業社名義負責人,未參與「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 招攬申請及業務推廣,對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 面資料均未接觸過,巨鈦企業社並無偽刻商家大小章及偽造 「開店e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云云(見偵三卷第11-14 頁、院二卷第107-110 頁)。然查證人陳嘉玲既僅為巨鈦企 業社掛名負責人,又未參與「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業務推 廣及申請等作業,對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 料更是均未接觸過,業經證人陳嘉玲證述如前所述,則證人 陳嘉玲對被告所為本案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 資料之行為,即難一窺梗概,何足知悉並擔保被告未有偽刻 商家大小章及偽造「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之不 法情事? 顯見其證述前後矛盾,有違常情。況證人陳嘉玲身 為被告之前妻,迄今仍同居於被告之高雄市○○區○○街31 號居所,業經證人陳嘉玲證述明確,其難免有迴護被告之虞



,其上揭之證述,自無法遽為被告有利認定。
㈤次以證人即巨鈦企業社經理張振誠於偵查中固證稱:伊為巨 鈦企業社之經理,負責售後服務及客戶服務等工作,巨鈦企 業社並無偽刻商家大小章及偽造「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 書面資料云云(見偵三卷第16-20 頁)。查證人張振誠既自 稱身為巨鈦企業社之經理,負責售後服務及客戶服務等工作 ,業據其供述如前,而「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預算金額龐 大,多達8 千萬元之譜,此經證人周亞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明確(見院二卷第219 頁),要屬巨鈦企業社至關重要之業 務,證人張振誠豈有置身事外之理,惟訊之以未申請通過之 商家申請書面資料在何處、證人嚴稚鈞將臺東地區之商家申 請書面資料以何種方式交付予巨鈦企業社等關鍵問題,均支 吾其詞,虛以委迤,又關於申請書面資料之審查乙節,亦僅 避重就輕稱:伊只檢視申請書面資料有無漏填之情況,伊並 未注意印章有無不符,伊審查完資料後即送交陳嘉玲云云( 見偵卷第17-18 頁),是故證人張振誠既僅審查申請書面資 料有無漏填之情況,至申請書面資料有無遭偽造之不法情事 ,則非其注意之範圍,自難以僅憑其於檢察事務官之偵查中 未受具結擔保之證稱巨鈦企業社並未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 所示申請書面資料云云,即遽為被告有利之憑採。 ㈥綜上各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其所為本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變 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委由不知情某刻印店成年人員,所為偽 造印章之行為,係間接正犯。而被告所為偽造印章、印文、 署押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末 按行為人為達同一之目的,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 文書或多張有價證券,因其法益之享有人各僅一個,應認其 侵害之法益各為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件數或張數,計算其 法益之數目(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告在98年11月12日及98年11月16日之密接時、地接續 於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文書,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 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等20間商家之署押及印文而偽造如附表 編號1 至20所示文書之行為,因其係一次以偽造如附表編號 1 至20所示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等20間商家之名義持向高雄 市電腦公會轉經濟部商業司申請「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補 助款項,其所欲達成之目的相同,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此部 分所為,均應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為巨 鈦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急於截止日前申請經濟部商業司所



主辦「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補助款項,進而偽造如附表編 號1 至20所示之文書後,持向經濟部商業司行使,損及經濟 部商業司審核國家核撥經費之正確性及如附表編號1至20 所 示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等20間商家之權益,所為實有未當, 又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實難謂佳,惟念被告係急於獲得上 揭補助款項,基於一時方便始為此行為,犯罪情節及惡性均 非十分重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經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應依刑法 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 之公司及個人大小章,因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不論屬被 告與否,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至前 揭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等偽造之私文書,因 均已向經濟部商業司行使,非屬被告之物,爰不另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收件日 │商家名稱 │ 偽造「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之印文、署押及偽造之印章 │ 備註 │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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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11月16日│白金牛男女│偽造資料: │ │
│ │ │流行鞋坊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共拾貳│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1枚。 │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偽造「張雅格」署押共拾枚。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偽造「張雅格」印文共拾枚。 │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張雅格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1枚。 │」印章共貳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2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4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3枚。 │ │
│ │ │ │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張雅格」印章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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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11月12日│視界窗眼鏡│偽造資料: │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共拾參枚。 │
│ │ │行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張傑翔」署押共伍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偽造「張傑翔」印文共玖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張傑翔」印章│
│ │ │ │附件4 、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 (2)統一編號欄位、地址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2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3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視界窗眼鏡行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張傑翔」印章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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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11月16日│巨光活動音│偽造資料: │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共拾伍│
│ │ │響企業社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偽造「葉俊延」署押共拾壹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偽造「葉俊延」印文共拾壹枚。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葉俊延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2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3枚。 │ │
│ │ │ │切結書(影本)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葉俊延」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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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11月16日│尚順汽車電│偽造資料: │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共拾肆枚。│
│ │ │機行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楊勝順」署押共捌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1枚。 │偽造「楊勝順」印文共拾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楊勝順」印│
│ │ │ │附件4 、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章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3枚。 │ │
│ │ │ │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楊勝順」印章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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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11月12日│百毓企業社│偽造資料: │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共拾柒枚。 │




│ │ │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楊媜喻」署押共拾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偽造「楊媜喻」印文共拾肆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偽造「百毓企業社」、「楊媜喻」之印章│
│ │ │ │附件4 、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2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統一編號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3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百毓企業社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2枚。 │ │
│ │ │ │ (3)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2枚。 │ │
│ │ │ │偽造「百毓企業社」、「楊媜喻」之印章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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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8年11月12日│七早八早早│偽造資料: │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共參枚。 │
│ │ │餐店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偽造「廖怡雯」署押共壹枚。 │
│ │ │ │ (1)合約書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1枚。 │偽造「廖怡雯」印文共參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署押1枚。 │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廖怡雯」印│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印文1枚。 │章共貳枚。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印文1枚。 │ │
│ │ │ │ (3)填表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印文1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七早八早早餐店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全銜)欄位之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1枚。 │ │
│ │ │ │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廖怡雯」印章各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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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8年11月12日│螺絲釘飲食│偽造資料: │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共肆枚。 │
│ │ │店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章壹枚。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2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螺絲釘飲食店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欄位之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1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1枚。 │ │
│ │ │ │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章1枚。 │ │
├──┼──────┼─────┼────────────────────────────────────┼──────────────────┤
│ 8 │98年11月12日│東芳草藥舖│偽造資料: │偽造「東芳草藥舖」印文共肆枚。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偽造「陳連珠」印文壹枚。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東芳草藥舖」印文1枚。 │偽造「東芳草藥舖」、「陳連珠」印章共│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貳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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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