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509號
KSDM,101,聲,4509,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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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敏生
上列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敏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敏生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4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 97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9 月21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 年5 月4 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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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