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448號
KSDM,101,聲,4448,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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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睿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
字第2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睿歆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48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5,240 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屬刑法第40 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孫睿歆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93年2 月29 日16時許起,在高雄縣大寮鄉(現已改制為高雄市大寮區○ ○○○路161 巷「愛心小吃部」旁之公共場所,以骰子為賭 具與林信男、張簡正福、劉明等人賭博財物,於同日16時30 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資5,240 元,全案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4870號為職權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3 年度上職議字第 722 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可參,並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無訛。而本件扣案之賭資 5,240 元,係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 明確,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 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及同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聲請 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作為聲請沒收之依據 ,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自無礙本院核准 聲請之合法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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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