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404號
KSDM,101,聲,4404,201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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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朝清
上列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朝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朝清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9 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 年11月3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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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