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懿琳
被 告 鍾金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茲因被告所涉侵占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
,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