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1年度,77號
KSDM,101,易緝,77,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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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政宏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
376號、100年度偵緝字第41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
第208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史政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史政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 37號、第459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以97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二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 字第10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與第三罪接 續執行,嗣於民國99年1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同年2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猶未能警惕,經由真實 姓名不詳綽號「阿標」成年男子之介紹,得悉可藉由販賣帳 戶獲取利益後,雖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 卡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用 以獲取財物,竟仍基於縱使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恐 嚇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恐嚇取財不確定故意,先 於99年7月7日至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設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帳戶A),嗣於同年8月28日 前某日,與「阿標」約定在高雄市某處之統一超商前見面, 並將帳戶A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予「阿標」 並取得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報酬。嗣「阿標」及其所屬 擄鴿集團成員在取得帳戶A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由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竊取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鴿主 之賽鴿,再由該集團成員依所捕捉之賽鴿腳環上所留之電話 ,持用何忠憲(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12 號判決以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所有之門號 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等門號聯絡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陳志先等人,向渠等恐嚇須匯款如附表所示 金額至所指定之帳戶即帳戶A,否則即拒絕將賽鴿釋放,使 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如附表編號1至37 所示之被害人即依囑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史政宏所有之帳



戶A內(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被害人李坤山部分未成功匯款 ),旋由該集團之成員提領一空。嗣因被害人陳志先等人報 案,經警調閱通聯紀錄及帳戶明細,逐一清查始知上情。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陳志先等38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屏 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史政宏所犯之幫助恐嚇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史政宏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暨告訴人陳志先等人於警詢中 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99年9月29日大樹 存字第0990001173號函暨函附帳戶A之帳戶基本資料明細及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 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5紙、同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6紙、同 公司郵政諸金匯業局郵政存簿儲金印鑑單2紙、同公司儲金 人紀要5紙、同公司更換事項記要1紙、同公司郵政儲金儲戶 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2紙、第一商業銀行顧客管理資訊 系統查詢單2紙、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客戶主檔查詢單1紙、陽 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1紙、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2紙、華南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 料查詢表4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高雄市 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1紙、大眾商業銀行客戶資料主檔 維護單1紙、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印鑑卡1紙、合 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3紙、客戶全部資料查詢單1紙 、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 線作業通用查詢單1紙、同行自動櫃員機交易1紙、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檔維護單1紙、交通銀行存款印鑑卡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確與事實相符。如附表編號10之被害人姓名為黃雅惠、起 訴書誤載為張雅惠,此有被害人身分證影本及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各1紙(見警一卷第125正 反面頁)可佐;如附表編號12程瓊緣之匯款金額為3,025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6元,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 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帳戶A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紙( 見警一卷第87頁、警二卷第16頁)可佐;如附表編號25劉能 志之匯款金額為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10元,業據公訴



檢察官於本院當庭更正,並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帳戶A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紙( 見警一卷第77頁、警二卷第16頁);如附表編號30張子文之 匯款時間為99年8月31日12時33分、金額為3,019元、起訴書 誤載為99年8月31日12時43分、金額為9,000元,此有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帳戶A客戶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紙(見警一卷第143頁、警二卷第18頁) 可佐;如附表編號31林明順之匯款時間為99年8月31日12時 49分、起訴書誤載為99年8月31日12時43分,此有郵政存簿 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帳戶A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紙(見 警一卷第146反面頁、警二卷第18頁)可佐,上揭起訴書誤 載項目應予更正,併此敘明。起訴書所載如附表編號38所示 之李坤山於99年9月13日12時42分匯款1萬2,000元至被告申 設之帳戶A部分,經查,該筆交易並未扣款成功,業據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載明「按取金額$12000、實付金額** **** *******、訊息說明:6039未申請非約定轉帳功能」之 交易未成功訊息,並被告帳戶A於9月間亦查無自帳戶「000- 0000000000000050」匯入款項或匯款金額為1萬2,000元之匯 款紀錄,此有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A客戶往來明 細表查詢表各1紙(見警二卷第13、20-24頁)可稽,被告所 幫助擄鴿勒贖集團之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犯行部分,被害人 李坤山之財產尚未因此受有實際損害,併此敘明。綜上所述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 非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37部分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如附 表編號38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為恐嚇取財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提供帳戶A予擄鴿集團成員之一次 幫助行為,幫助上述犯罪集團成員實施37次恐嚇取財既遂及 1次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致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產法 益受實際損害或危險,同時觸犯37個相同之幫助恐嚇取財既 遂罪名,1個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想 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起訴意旨 固未論及被告提供銀行帳戶幫助前揭犯罪集團對告訴人劉文



徹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惟該部分之事實與被告業據起訴並 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853號),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犯行,為換取變賣帳 戶之利益7000元而申設並提供帳戶A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 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 會犯罪風氣,亦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惟念其犯後已知 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當 時出獄並染有毒癮入不敷出之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金額總 和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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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出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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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志先│99年8月28日10時26分 │000-0000000000000942 │6,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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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鄭美芬│99年8月28日10時36分 │000-0000000000000185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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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志明│99年8月28日10時40分 │000-0000000000000736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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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欽文│99年8月28日11時23分 │000-0000000000000322 │1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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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董皇良│99年8月28日11時29許 │000-0000000000000510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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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連源│99年8月28日11時45分 │000-0000000000000913 │6,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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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山竣│99年8月28日11時45分 │000-0000000000000916 │3,0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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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鎮隆│99年8月28日11時48分 │000-0000000000000400 │6,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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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蔡秀琴│99年8月28日11時50分 │000-0000000000000901 │6,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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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雅惠│99年8月28日11時57分 │000-0000000000000411 │5,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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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施養誠│99年8月28日12時21分 │000-0000000000000718 │3,0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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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程瓊緣│99年8月28日13時6分 │000-0000000000000560 │3,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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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劉文徹│99年8月28日22時38分 │000-0000000000000696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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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年8月29日9時4分 │000-0000000000000696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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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佳輝│99年8月29日11時32分 │000-0000000000000481 │1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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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鐘安琪│99年8月29日11時44分 │000-0000000000000591 │3,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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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何姿伶│99年8月29日14時1分 │000-0000000000000520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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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吳俊賢│99年8月30日12時3分 │000-0000000000000317 │3,0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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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邱宇秀│99年8月30日12時36分 │000-0000000000000256 │3,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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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朱庭芝│99年8月30日13時11分 │000-0000000000000415 │3,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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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李華勝│99年8月30日13時24分 │000-0000000000000861 │1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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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葉明生│99年8月30日14時10分 │000-0000000000000963 │2,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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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翁嘉慶│99年8月31日12時19分 │000-0000000000000800 │6,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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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謝啟瑞│99年8月31日12時22分 │000-0000000000000524 │3,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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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劉仁芳│99年8月31日12時22分 │000-0000000000000635 │6,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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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劉能志│99年8月31日12時23分 │000-0000000000000514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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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黃世東│99年8月31日12時24分 │000-0000000000000638 │3,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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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鄭成龍│99年8月31日12時25分 │000-0000000000000020 │3,0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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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謝靜宜│99年8月31日12時32分 │000-000000000000 │3,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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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張子文│99年8月31日12時33分 │000-0000000000000691 │3,0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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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黃憲信│99年8月31日12時41分 │000-0000000000000133 │6,0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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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林明順│99年8月31日12時49分 │000-0000000000000441 │3,0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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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張榮輝│99年8月31日12時54分 │000-0000000000000275 │3,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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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林忠志│99年8月31日12時55分 │000-0000000000000275 │3,0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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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劉亭束│99年8月31日13時0分 │000-0000000000000939 │6,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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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蘇健忠│99年8月31日13時9分 │000-0000000000000108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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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陳永茂│99年8月31日13時13分 │000-0000000000000041 │3,0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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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潘新民│99年8月31日13時22分 │000-0000000000000860 │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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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李坤山│99年9月13日12時42分 │000-0000000000000050 │1萬2,000元 │
│ │ │ │ │(未匯款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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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