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史國平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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