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70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育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盧俊霖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101年5月22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高監自裁字第裁80-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盧俊霖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盧俊霖(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101年4月21日03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7379- JE號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中山路交叉路口時, 因有「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而經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新興分局員警掣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第3 項、第24條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30,000 元、吊銷駕駛執照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沒有在道路上競駛之行為,為此向法 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舉發異議人有二輛以上汽 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違規行為,無非係以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新興分局員警郭盈麟於101年4月21日凌晨3時21分,在中 山路上執行路檢勤務時,聽見汽車輪胎與地面摩擦產生巨大 聲響,循聲發現異議人所駕車牌號碼7379-JE小客車與另一 部車牌號碼9293-UM小客貨車沿中正路轉彎駛入中山路,為 其主要論據,惟經本院傳喚員警郭盈麟到庭作證,證人郭盈 麟於本院審理時,雖仍證稱伊當時有聽到汽車輪胎摩擦地面 所發出巨大聲響等語,惟證稱當日伊係在新興分局前的中山 路上設路檢點,伊聽到輪胎摩擦地面發出聲響後,有看到有 2 部車從中正路轉彎駛入新興分局前的中山路,因為2部車 同時轉彎,伊就懷疑他們在飆車競速等語,是證人郭盈麟當 時在中山路執行路檢,看見異議人所駕汽車與另部小客貨車 ,僅在轉彎駛入中山路之瞬間,對於二車在中正路上行駛狀 況,並未親眼目睹,能否僅憑證人郭盈麟看見異議人所駕汽 車與另部小客貨車轉彎之瞬間,即認異議人所駕汽車即與另 部小客貨車,有沿路飆車競速之情形,已有疑問。且汽車輪 胎與地面發出巨大聲響,固可推論係汽車高速行駛中驟然轉
彎或煞車所致,然證人郭盈麟係先聽聞汽車輪胎與地面發出 摩擦聲響,再看見異議人所駕汽車及另部小客貨車轉彎駛入 中山路,是究竟係何部汽車發出摩擦聲響,抑或兩部汽車同 時發出摩擦聲響,證人郭盈麟亦無法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 ,如此已無法排除僅有一部車輛高速行駛中急轉彎或煞車, 而另部車輛係正常速度轉彎之可能性,倘若如此,則與兩車 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要件有所不合,本件復無錄影蒐證可資 佐證,僅憑證人郭盈麟聽聞輪胎摩擦地面聲音及目睹異議人 駕車轉彎之瞬間,實不足證明異議人有駕車與另部小客貨車 之車主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行為,原處分機關未察,逕認異 議人有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交通違規行為,爰 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24條規定,裁處 異議人罰鍰3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實嫌速斷,難認允洽,是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 撤銷原處分,並由本院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