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1322號
KSDM,101,交聲,1322,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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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32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
異 議 人 扶銘雄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民國101年7月24日所為之處分(原
處分案號:旗監違字第裁85-ZEC0540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扶銘雄 於民國101年5月3日9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T6-0953號自 用小客車,行經國道十號西向21.3公理處,有「汽車行駛於 高速公路上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情事為 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舉發照片模糊不清,無法證明 駕駛人是否確未繫安全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前揭處分顯有 錯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 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3, 000元以上6, 0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 項、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101年9月5日國道警五交字第101050471 3號函檢附採證放大照片所示(參本院卷第36至37 頁),該 時車牌T5-0953之駕駛人身著淺色上衣,然其右肩、右胸上 方皆無安全帶通過之形狀,縱認當時所繫安全帶或與駕駛人 身穿衣服之顏色近似,惟若有繫安全帶,亦應可看出其右肩 及右胸上方會有安全帶之帶痕或陰影,然自上開照片均未能 看出,足認該駕駛人確有未繫安全帶之違規行為,異議意旨 尚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如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違規行為 ,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 ,裁處異議人3,000元之罰鍰,核無違誤,異議人之聲明異 議,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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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