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政奇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政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鄭政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政奇業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10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