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春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春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春進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無 期徒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 555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