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駿睿
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製造毒品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駿睿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駿睿因涉犯製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 告坦認犯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且被告前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 原審就其所犯已判處有期徒刑4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 ,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01年6月18日起執 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9月6日訊問被告 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本院就其所犯已判處有期徒 刑5年8月,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 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 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爰自101 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