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訴訟代理人 林鼎鐘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温督權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龍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件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
4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101年10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
法 官 王 明 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全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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