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1年度,104號
TNHM,101,聲再,104,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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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正上
      謝其才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
188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涉犯毀損案件,原判決理由及事 實尚有諸多違誤,且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而未審 酌,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及同法424條規定,提起本件 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 ,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 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確 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 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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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