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栢樺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栢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栢樺因強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 第812號、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78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程序上自無不合。三、次查,受刑人自民國99年3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 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 1010115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