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振坤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
侵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42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游振坤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游振坤於民國99年8月8日以慶祝父親節名義,邀約告訴 人即代號0000-0000成年女子(年籍資料詳卷、以下簡稱A 女)、鄧政忠(A女之老闆)、綽號「小龍女」等共6男6女 (含游振坤),在臺南市永康區○○○街139號1樓游振坤所 有之招待所(存貨倉庫,下稱系爭招待所)內餐聚、吃蛋糕 、唱KTV;席間鄧政忠於同日下午18時許因事先行離開,餘 大夥於餐聚結束後約同日下午19時50分許均陸續離去,剩下 綽號「小龍女」之女子、A女與游振坤3人續在場聊天;迄 同日夜晚20時50分許,綽號『小龍女』之女子起身要離去時 ,A女也表示要離開,迨綽號『小龍女』之女子甫走出招待 所屋門、A女走向招待所內小桌子拿取其隨身皮包後轉身走 向招待所屋門(欲離去)時,游振坤見狀旋將招待所門鎖按 下、鎖住(此時綽號『小龍女』之女子已走出招待所屋門自 行離開現場),並將人擋在屋門口不讓A女離去。 ㈡詎游振坤趁招待所內僅剩A女一人在場時,竟基於妨害性自 主之犯意,先以右手摟住A女的腰,將A女拖至其聚餐時之 座位上後,將A女以「背對方式」按坐在其大腿上,繼游振 坤以左手上下摸撫A女的胸部及下體,A女掙扎要站起來, 游振坤則將A女抱得更緊,用左手由後方將A女之裙子掀開 、脫下A女內褲(游振坤右手始終摟住A女的腰不放開), 隨後游振坤拉開褲子拉鍊,掏出性器官(自後)插向A女下 體,因插不進去,游振坤乃隨手拿起身旁的啤酒瓶、將瓶內 啤酒潑向A女下體後,游振坤再一次以性器官插向A女陰道 ,但還是無法插入,此時游振坤即拿空的啤酒瓶插入A女的 陰道內,插的很深入令A女疼痛大叫,A女痛得受不了,對
游振坤說「你怎麼這樣做!很痛」,但游振坤不予理會猶持 續插了1、2分鐘後,游振坤始拿開插入A女陰道的空啤酒瓶 ,改以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內抽送,之後射精在A女身上, 射完精後,游振坤始放手結束對A女的性侵害動作並起身離 開,A女獲脫身後自行打開屋門逕自離開招待所。 ㈢因認被告游振坤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5項之加重妨害性 自主(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 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苟非法律有特別 規定之情形,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 然彈劾證據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 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傳 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之證據資格而言; 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 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 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 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 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同院 100年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係認被告游 振坤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所援引 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 ,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先予敘明。四、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依起訴書所載,除被告之供述 外,主要係以:⑴告訴人A女之指訴、⑵告訴人A女手繪招 待所「現場人員、器具位置圖」、⑶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提 出之「性侵害過程,暨案發後之後續衍生行為說明書」、⑷ 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提出之「致檢察官函(二件)」、⑸證 人鄧政忠之證言及⑹卷附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事證 ,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游振坤就其於99年8月8日曾邀約告訴 人A女至系爭招待所餐宴至夜間乙節並不爭執,但堅決否認 涉有妨害性自主犯行,並以:當日A女飲宴後自行離去,我 並未對之強制性交等語,資為抗辯。
五、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足資參照,亦即告訴人之指訴應
適用補強性法則,始得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蓋非以此限 制告訴人指訴之證據價值,即無從避免冤抑之風險,始能落 實於嚴格證明原則之要求。設若得以告訴人製作其他事證據 以補強佐證告訴人之指訴,則前述補強性法則勢必名存實亡 。第查前述告訴人A女手繪招待所「現場人員、器具位置圖 」、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提出之「性侵害過程,暨案發後之 後續衍生行為說明書」與「致檢察官函(二件)」(即前述 檢察官出證編號⑵⑶⑷,見偵卷第13頁正反面、31-32、48 頁),分別係告訴人A女以書面描述系爭招待所現場情形、 補充說明與被告案發後透過第三人欲與其進行和解過程、本 件遭性侵害過程情形及本件案發後之後續衍生行為發展事略 說明。究其實際,均屬告訴人A女之書面陳述。此等證據, 應視為告訴人A女供述(指訴)之一部,而非獨立存在之另 一證據,不得憑以補強佐證A女之指訴,否則即生「以同一 供述之一部佐證該供述全部」之邏輯上謬誤。依上說明,可 認本案應憑以綜合評價之證據,僅有告訴人A女之指訴( 含A女手繪招待所「現場人員、器具位置圖」、所撰「性侵 害過程,暨案發後之後續衍生行為說明書」、「致檢察官函 (二件)」、證人鄧政忠之證言、卷附疑似性侵害事件 驗傷診斷書及告訴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並經勘驗之簡 訊內容等4項事證,合先敘明。
六、告訴人A女雖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一再以言詞及書 面指訴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起訴書所載方式強制性交行為 」之事實(見警卷第1-7頁;偵卷第8-9、13頁正反面、26-2 8、31-32、46-48、63-64頁;原審卷一第96-107頁)。依前 揭告訴人之指訴應適用補強性法則之說明,可知本件之重點 厥為是否有任何事證足資補強佐證告訴人A女之指訴(A女 之指訴是否可信),經查:
㈠苟告訴人A女確曾於99年8月8日遭被告以公訴意旨所載之不 堪手段強制性交得逞,衡諸常情,理應避免再次參與同一場 所之相同餐敘。然被告嗣於99年8月14日在系爭招待所再次 邀集友人餐會,告訴人A女、證人鄧政忠、黃琡瑛、綽號小 龍女之龍志清等人均到場與會;且A女於餐會中曾與黃琡瑛 發生衝突,A女曾持酒潑灑證人黃琡瑛,並作勢欲毆打黃琡 瑛,然遭被告及與會友人等人阻擋而未果,被告並要求A女 不得再行出席該處餐會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及原審陳明在 卷(見原審卷二第78頁),並經告訴人A女、證人鄧政忠、 黃琡瑛、龍志清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屬實(見原審卷 一第99-100、111-112頁、卷二第12頁)。雖告訴人A女於 原審陳稱:於99年8月14日再次前往系爭招待所,目的在於
找尋機會鬧事,希冀藉此使被告處理對其性侵之事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101頁背面、102頁)。本院仍認為告訴人A女此 等舉措,要與常情不相符合。又遭性侵害而有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者,常有盡力逃避性侵害事件發生處所之現象(見原審 卷二第56頁所示奇美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之五),而A女於 99 年8月8日參與系爭招待所之餐會之後,再於同年月14日 前往系爭招待所,並未迴避前開性侵害地點,奇美醫院專業 醫師鑑定後,亦以此點認為A女並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現 象(參見前開精神鑑定書),足徵告訴人A女之指訴是否與 事實相符,並非無疑。
㈡證人鄧政忠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曾於99年8月27日下午與 鄭富強到我工廠,我打電話要求A女前來,被告口頭表示要 包新臺幣(下同)6千元紅包作為和解金,另外要辦一桌請 A女作為賠罪,但當我將被告所言轉告A女時,A女很憤怒 ,立即駕車離去,被告要求我立即將A女找回,但A女業已 駕車離去等語(見偵卷第28頁);該證人於原審審理時,再 次為內容大致相同之證言,並補充:A女是在99年8月底時 告知在同年8月8日遭被告性侵之事....鄭富強在場和解當天 ,被告當場說很抱歉,他99年8月8日當天比較衝動,但沒有 說很衝動做了何事,只是倒茶給A女道歉,說他當天做事比 較衝動,叫她原諒他,但是A女不理他」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13-14)。而證述:⑴A女向其陳述於99年8月8日遭被告 性侵害及⑵99年8月底某日,被告、A女及鄧政忠在案外人 鄭富強之要求下,曾經和解,且被告當場向A女就99年8月8 日發生之事致歉。然而:
①證人係以其親身之經歷或見聞為證據之方法,故證人如以 聞自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為內容之證言,因屬傳聞之 詞,無法經由調查程序擔保其真實性,不得採為認定事實 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證人鄧政忠既未親自見聞A女於99年8月8日即將離去系 爭招待所之際所發生之事實,其聽聞A女陳述遭被告性侵 害過程之證言,應不得據為事實認定之基礎。
②依證人鄧政忠所述,其於99年9月3日係受案外人鄭富強之 要求,始電請A女前來與被告會面商談和解之事,且A女 於99年8月26日復在其工廠向其與鄭富強陳述遭被告性侵 害之事,9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與鄭富強再前來其工廠後 ,在工廠中向A女表示要包6千元紅包當和解金等語(見 偵卷第27-28頁),雖與告訴人A女所證情節大致相符( 見偵卷第46、47頁)。然另一在場證人鄭富強則證稱:99 年9月3日我是因為商業上的問題致電鄧政忠,並沒有要求
鄧政忠約A女出來;99年8月26日在鄧政忠的工廠時,A 女並沒有講遭被告強暴之事,99年8月27日在鄧政忠的工 廠泡茶時也沒有聽說被告要包6千元和解作為賠罪之事等 語(見偵卷第37頁),則與被告否認曾經和解之陳述吻合 。故證人鄧政忠與告訴人A女、證人鄭富強與被告所為完 全相異之陳述何者為真,亦待查證,尚難遽認證人鄧政忠 所述與事實相符。
③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告訴人A女與證人鄧政忠所為關於「 被告先後於99年8月26及27日及同年9月3日多次透過鄭富 強邀約和解」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然被告並未於和解過程 中坦誠曾於99年8月8日性侵害A女,是為告訴人A女及證 人鄧政忠一致證述之事實。證人鄧政忠雖於原審進而證述 被告曾於99年8月底之和解時,向A女道歉並表示「99年8 月8日當天比較衝動,請A女原諒」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 3-14頁)。然「衝動」後之行為以及「道歉」之原因甚多 ,並非僅止強制性交一種可能。而被告於「衝動」後實施 何等行為?被告因何等行為「請求A女原諒」?證人鄧政 忠均無法確切證述,本院認為即便證人鄧政忠所證與事實 相符,亦尚不足以佐證告訴人A女關於遭被告強制性交之 指訴與事實相符。
㈢告訴人A女指稱於99年8月8日遭受被告強制性交,但遲於同 年9月2日始前往奇美醫院驗傷,有卷附(奇美醫院)疑似性 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原本附於警卷第18頁彌封袋 內)。此等時距近月之驗傷結果,期間可能發生諸多其他事 端造成身體情況之改變,故前開內容記載告訴人A女僅受有 「右大腿內側近膝蓋處2×3㎝瘀青、右腳內側近腳踝處2×2 ㎝瘀青,其他部位無明顯外傷」之驗傷診斷書,亦不足以佐 證告訴人A女之指訴。
㈣告訴人A女雖於99年8月19日、99年8月26日、99年9月14日 及100年1月18日四度以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編號1、2、5、6 所示簡訊予被告,此經本院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90-94頁 ),被告亦供承曾經接獲該等內容之簡訊(見本院卷第93頁 背面)。觀諸該等簡訊內容,多為A女以強烈措辭抨擊被告 對其性侵非禮之行為。惟刑事審判實務,若得以告訴人製作 其他事證憑以補強佐證告訴人之指訴,則告訴人指訴之補強 性法則必將名存實亡,而無法獲致避免冤抑之目的,已經本 判決說明如前,故上述經由告訴人A女單方面製作傳送之簡 訊,不得據為告訴人A女指訴之補強證據。
七、綜上論述,告訴人A女於案發之後,再次參與系爭招待所之 餐會,其舉措悖於經驗法則,而有瑕疵可指;卷附驗傷診斷
書距告訴人A女指訴之案發時間將近一月,且僅記載輕微瘀 青,無從據以佐證告訴人A女之指訴;而告訴人A女傳送予 被告之簡訊內容,為A女片面製作,不得充為其自己指訴之 補強證據。又所謂補強證據,必須與告訴人關於指訴事實之 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足以令人確信該陳述為真 實之證據,始足當之。證人鄧政忠關於被告於99年8、9月間 多次嚐試與A女和解之證言,雖與告訴人A女之指訴內容具 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然經與A女指訴相互勾稽綜合判斷, 未能使本院確信告訴人A女之指訴為真實。據此,可認依現 有卷存事證,尚不足以嚴格證明被告實施A女指訴之行為。八、原審經綜合判斷全部證據,認為證人鄧政忠之證言及「告訴 人A女以言詞陳述(未經被告否認)之簡訊內容」已足以佐 證補強告訴人A女之指訴,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核與本院 證據評價之結果不相符合,自屬無從維持。被告上訴否認犯 罪,指摘原判決事實認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撤銷,諭知無罪之判決,以昭慎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附表(本院勘驗A女手機所獲之簡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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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簡訊發出日期│收件人及電話│簡訊內容 │訊息編號│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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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8月19日 │游振坤 │游董:我傳訊賠禮是為│寄件匣:│★本件被告│
│ │23時16分58秒│0000000000 │了了結惡緣跟是否去不│訊息編號│ │
│ │ │ │去你那沒關係。因為那│8 │ │
│ │ │ │個地方,是我的痛!也│ │ │
│ │ │ │是我傷心所在!你想,│ │ │
│ │ │ │我會去嗎?感恩你這幾│ │ │
│ │ │ │個月來的招待~有機會│ │ │
│ │ │ │報達你~再所不辭。阿│ │ │
│ │ │ │靖在此對你12萬分的歉│ │ │
│ │ │ │意,我很慚愧!請包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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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8月26日 │游振坤 │游董:一開始你邀請我│寄件匣:│★本件被告│
│ │20時19分10秒│0000000000 │單獨跟你續攤榕樹下我│訊息編號│ │
│ │ │ │拒絕,後來N次邀我上│6 │ │
│ │ │ │賓館,一樣回拒,你有│ │ │
│ │ │ │跟我保證過,在你的招│ │ │
│ │ │ │待所內,是安全的,沒│ │ │
│ │ │ │有男人敢對妳們這些女│ │ │
│ │ │ │生毛手毛腳~因為你下│ │ │
│ │ │ │令過,沒想到都是騙局│ │ │
│ │ │ │,(八月八號)那天晚│ │ │
│ │ │ │上二十一點,我要回家│ │ │
│ │ │ │,你強揉抱我很緊又親│ │ │
│ │ │ │臉又是撫摸身體,使我│ │ │
│ │ │ │手痛胸悶無力抵抗,被│ │ │
│ │ │ │你強姦得逞,還性虐待│ │ │
│ │ │ │,你這個變態狂,很可│ │ │
│ │ │ │惡!原本怕你的惡勢力│ │ │
│ │ │ │,不敢吭聲,心有不甘│ │ │
│ │ │ │,才會鬧事,你怕東窗│ │ │
│ │ │ │事發,費盡苦心,叫唆│ │ │
│ │ │ │大家排擠我,打擊我,│ │ │
│ │ │ │讓所有的朋友以為你才│ │ │
│ │ │ │是好人,叫我自生自滅│ │ │
│ │ │ │,痛不欲生!所有的人│ │ │
│ │ │ │,指責我,打擊我,但│ │ │
│ │ │ │有句俗話說,逼虎傷人│ │ │
│ │ │ │!狗急跳牆,這個道理│ │ │
│ │ │ │你不懂嘛?我要告你強│ │ │
│ │ │ │姦與性虐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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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9月1日 │富強 │阿強:你替一位強姦犯│寄件匣:│ │
│ │22時19分10秒│0000000000 │做打手,批評越多我的│訊息編號│ │
│ │ │ │壞話,有人數落我越兇│5 │ │
│ │ │ │,讓我想告的心越堅定│ │ │
│ │ │ │,你們的手段下流~引│ │ │
│ │ │ │起供憤,是敗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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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9月10日 │廖警官 │游振坤:強姦時,用手│寄件匣:│ │
│ │05時07分21秒│0000000000 │束腰緊到我無法呼吸,│訊息編號│ │
│ │ │ │你獸性大發、力氣驚人│4 │ │
│ │ │ │,還用啤酒瓶桶我下體│ │ │
│ │ │ │,陰道裂開發炎(痛死│ │ │
│ │ │ │了)回家無法入眠,已│ │ │
│ │ │ │天亮早上六點,才睡著│ │ │
│ │ │ │,醒來就找你出來談,│ │ │
│ │ │ │(你吃人夠夠)強姦都│ │ │
│ │ │ │在強姦了!為甚麼不敢│ │ │
│ │ │ │面對我,那就公開,反│ │ │
│ │ │ │正我已丟臉丟到家了,│ │ │
│ │ │ │再多的錢,就算一百萬│ │ │
│ │ │ │也沒用,臉都丟光了,│ │ │
│ │ │ │只希望你得到教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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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9月14日 │游振坤 │游振坤:你對我性侵害│寄件匣:│★本件被告│
│ │16時40分19秒│0000000000 │以後!不敢面對我,我│訊息編號│ │
│ │ │ │心裡無法平息一度想不│3 │ │
│ │ │ │開!掙扎很久,如果我│ │ │
│ │ │ │這樣就死!心痛的是我│ │ │
│ │ │ │一對兒女,不就讓你更│ │ │
│ │ │ │逍遙,前後不知多少婦│ │ │
│ │ │ │女,吃過你的虧,(還│ │ │
│ │ │ │跟我說)你跟人家的老│ │ │
│ │ │ │婆發生關係!每個月給│ │ │
│ │ │ │她錢,那女的是新光保│ │ │
│ │ │ │險員,像你這種沒道德│ │ │
│ │ │ │連人妻都騎,我對客兄│ │ │
│ │ │ │,沒興趣,所以我要勇│ │ │
│ │ │ │敢站出來,教訓你這個│ │ │
│ │ │ │人面獸心的人,不管你│ │ │
│ │ │ │收留幾十位更生人,鄭│ │ │
│ │ │ │富強說你很小氣,沒兄│ │ │
│ │ │ │弟跟在他身邊放心。(│ │ │
│ │ │ │八月十四日)我剛到,│ │ │
│ │ │ │裝作沒事,那天酒喝多│ │ │
│ │ │ │了,有點醉,英是無辜│ │ │
│ │ │ │的是我藉題發揮,潑酒│ │ │
│ │ │ │鬧事,心裡想是針對你│ │ │
│ │ │ │游振坤來的,游你問我│ │ │
│ │ │ │?為甚麼要這樣,我說│ │ │
│ │ │ │,就算我色,只有當眾│ │ │
│ │ │ │抱女生才不像阿英那樣│ │ │
│ │ │ │三八在眾人面前抱男生│ │ │
│ │ │ │,還用屁股,磨襯男人│ │ │
│ │ │ │,當天其實我沒色只有│ │ │
│ │ │ │不為人知,的痛和心煩│ │ │
│ │ │ │氣燥所以我跟小辣椒玩│ │ │
│ │ │ │親親抱抱舌吻小龍女說│ │ │
│ │ │ │,她不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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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年1月18日│游振坤 │游振坤:我從來沒有想│寄件匣:│★本件被告│
│ │10時10分03秒│0000000000 │害你的意思,是被你逼│訊息編號│ │
│ │ │ │的,如果不是你得了便│1 │ │
│ │ │ │宜又賣乖,而在我背後│ │ │
│ │ │ │,講一些不實之事,來│ │ │
│ │ │ │攻擊,污辱我,讓我無│ │ │
│ │ │ │法做人!也不會反擊告│ │ │
│ │ │ │你是你逼我的,怨不了│ │ │
│ │ │ │誰,這叫業障,我只能│ │ │
│ │ │ │說抱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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