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信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639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28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 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 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 應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 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 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俾與第二 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 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 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26 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明信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簡稱雲林地檢署)前燒冥紙,用意是燒給自己的人權,因被 告在雲林地檢署提出告訴,遲未偵辦,使被告覺個人權利已 死在雲林地檢署,始攜冥紙至現場呼請自己的權利來領取, 決無侮辱雲林地檢署之意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原審以被告不否認犯罪事實,及目擊證人即雲林地檢署 法警陳進明、吳錫松之證述、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虎尾分局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雲林地檢署預防 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各1份、現 場照片4張在卷,復有冥紙及冥紙灰燼各1包扣案,並以被告
因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遲未處理其提出告訴之案件,心生不 滿,然其未依正當管道申訴,亦未於案發現場具體指摘或評 論雲林地檢署處理其個案之行為,反選擇在公眾得出入之雲 林地檢署法警室前頭綁白布及焚燒冥紙,同時呼喊司法不公 、司法已死,其權利死在地檢署,要燒冥紙給自己的權利等 抽象侮辱性言詞,顯係蓄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 場合,影射雲林地檢署有辦案不公、殘害人權及危害司法之 情事,以此方式侮辱雲林地檢署之公信力,已足以貶損雲林 地檢署之地位。且其既在雲林地檢署法警室前為上開言行, 則其用意自係侮辱雲林地檢署,被告辯稱其並無侮辱公署之 主觀犯意,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礙難採信等為據,認被告犯 行明確,而論以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並以被告 前於民國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4年度交簡字第1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2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從形式上審查,其認事用法, 並未違反法令或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㈡原審復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雖自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遲未 處理其案件,然未能以成熟理性態度循正當管道申訴,反而 放任自己情緒失控而為本件犯行,對雲林地檢署造成之損害 ,於原審審理時未見悔改之犯後態度,及考量被告主觀之犯 罪動機,及被告自承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身無所長,以在 工地擔任臨時工為業,亦未娶妻生子,與家人關係普通之家 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2月,尚屬過重 ,而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就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予以綜合考量,並無輕重失衡或違法不 當之處,亦無濫權量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處 。
㈢被告上訴仍否認其有侮辱公署之意據為上訴理由,惟並未依 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實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 決之認事採證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關於量 刑之自由裁量行使,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 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 平正義等法則,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因認被告之上 訴與未具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核屬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