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洪金山
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孟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被 上 訴人 朱美蓮
楊順宏
楊順隆
楊和惠
楊富惠
王楊媛惠
楊雅惠
楊玲惠
楊智惠
楊順宇
楊順開
楊登惠
楊順旭
楊順兆
楊芸惠
上列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參 加 人 黃俊騰 住台中市○○區○○路2段89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林道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二重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是民 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無效或第一百一十八條 規定之效力未定,以本院一0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六號履行 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兩造及參加人同意(見本院
卷第二0六頁反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