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1年度,425號
TCHV,101,抗,425,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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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25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許銘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送達代收人 柯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為購車分期付款,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0 1年3月24日之新台幣50萬元本票乙紙予相對人收執,詎前揭 分期付款,抗告人從未繳納,經相對人提示上開本票亦未獲 付款,相對人多次以電話聯絡,抗告人皆未接聽,再以存證 信函催告,迄今仍無人收受,相對人派員至抗告人之住所訪 查,發現抗告人已遷離該處,而該住所即抗告人名下之不動 產,疑似有逃匿並脫產之準備,而聲請為假扣押,並提出支 票影本、還款明細、訪查紀錄、土地及建物謄本影本等以為 釋明。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雖辯稱抗告人係因車禍撞壞車輛無法繼續業務工 作致無收入而付不出向相對人借貸之款項,抗告人名下之不 動產目前並無貸款,抗告人願以之向銀行貸款以還清積欠相 對人之上開債務,希望不要查封該抗告人一家唯一之住處, 抗告人願意負責還清債務云云,惟,此係為抗告人與相對人 間協商如何還款之問題,非本件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抗告 人據此主張原法院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又本件抗告人即債務人之抗告既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亦 即本件並非需為不利於相對人即債權人之裁定,是自無再依 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述意 見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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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