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1年度,16號
TCHV,101,勞上易,16,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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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上訴人  古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4月20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1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 ,536元,上訴人僅繳11,565元,尚不足20,971元,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上訴人應於7日 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茲 已逾限,上訴人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 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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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