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1年度,51號
TCHV,101,再易,51,201209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51號
再審聲請人 吳澄瑩
再審相對人 盛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同淵
再審相對人 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秋田
再審相對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7日
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 得準用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 法第507條定有明文。而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 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可知。是表明再審理由,為再審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 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且 表明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 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著有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定足參。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7號裁定不服 ,惟其再審聲請狀僅載:對原裁定第3、4行所謂「表明再審 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之具體情事始 為相當」有所不解,伊再檢附101年7月16日再審狀請求再審 一次云云,核其內容並非指摘原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而表明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 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